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1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安安水暖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经营者:黄建安。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安安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