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辖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泉安中路宝龙金色家园**301市内****。
法定代表人:李丽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来,住所地马来西亚霹雳州怡宝31400他昔工业区波特兰路**> 法定代表人:蔡尚萌,首席运营长。
原审被告: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恒辉商务中心**2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丽金,总经理。
上诉人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咖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4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能够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故没有管辖权。
且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泉州市,为了查明案情,应当移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正如一审法院已充分阐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自贸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5号)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白咖啡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