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1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新时代购物为民路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为民路中段安居小区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6R3LL0A。
经营者:周民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新时代购物为民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