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证保1号 申请人:诸城市金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晓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翡,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诸城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
被申请人:饶平县家家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法定代表人:赖卓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诸城市金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鼎力机械有限公司、饶平县家家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诸城市金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诸城鼎力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被申请人饶平县家家富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并使用的位于其经营地址处的“摆动式盐焗蛋卤制锅”食品加工设备一套,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诸城市金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位于被申请人饶平县家家富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处的“摆动式盐焗蛋卤制锅”食品加工设备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