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765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池店镇增珍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AFA0A。
经营者:陈也妹,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也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