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5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总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崔庄社区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威。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总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