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130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祥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晓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显亮,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朝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祥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