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3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宏鑫源五金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南侧陆洋小区1号楼。
经营者:张玉香,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宏鑫源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