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一生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有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敏,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群,该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九号之一湛江鹰展假日广场第八层第0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
法定代表人:朱兴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工业区22号院内A栋。
法定代表人:许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一生缘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6月26日,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