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32号原告:鄢敏,女,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莹,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简星乔照明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朱丽梅,女,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受理原告鄢敏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简星乔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鄢敏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鄢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鄢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