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47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618943。
被告:江西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勇,职务:党工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明,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龙,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西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孔玮预缴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退回孔玮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