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406号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鑫时代娱乐城,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西路35号厦门鹭能酒店3楼至5楼。
法定代表人:郭功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鑫时代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