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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19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196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海,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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