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59号原告:魏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涵宇日用品商行,经营者:王风明。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涵宇厨具批发商行,经营者:王风明。
原告魏鹏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涵宇日用品商行(经营者:王风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涵宇厨具批发商行(经营者:王风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19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