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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晴、唐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11刑初68号
案件名称李晴、唐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晴;唐坚;唐青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411刑初68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晴,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淘宝店,住湖南省耒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卫乐,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坚,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淘宝店,住湖南省耒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金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青泉,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营淘宝店,住湖南省耒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爱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一部刑诉(2021)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晴、唐坚、唐青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丽娜、温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晴及其辩护人张卫乐、被告人唐坚及其辩护人孙金海、被告人唐青泉及其辩护人张爱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日,魏延欣(法院审理中)在河南省宝丰县杨庄镇租赁一间厂房,低价收购DANFOSS、COPELAND品牌废旧压缩机,先后雇用贾光辉、魏怀彬、李二魁(三人均在法院审判阶段)等人对收购的压缩机进行拆装、翻新,更换电机、涡盘等零部件,提升压缩机性能,再贴上魏延欣购买的假冒DANFOSS、COPELAND商标,后销售给他人。

2020年7月22日,宝丰县公安局将该制假厂房查获,现场扣押DANFOSS、COPELAND商标的成品、半成品空调压缩机151台、注册商标2974张。

经厂家鉴定,扣押的DANFOSS、COPELAND商标均为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人李晴、唐坚、唐青泉分别于2017年、2019年开始在网上开设淘宝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翻新压缩机,客户在淘宝下单后,李晴、唐坚、唐青泉将订单收货信息发给魏延欣,由魏延欣直接向客户发货。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李晴从魏延欣处进购假冒DANFOSS、COPELAND注册商标压缩机合计进货金额269048元,销售获利53809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唐坚从魏延欣处购进假冒DANFOSS、COPELAND注册商标压缩机合计进货金额172650元,销售获利34530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唐青泉从魏延欣处进购假冒DANFOSS、COPELAND注册商标压缩机合计进货金额117083元,销售获利23416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李晴、唐坚、唐青泉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李晴销售金额巨大,唐坚、唐青泉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晴、唐坚、唐青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青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辩护人张卫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晴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认罪悔罪,且家庭负担较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辩护人孙金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唐坚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态度良好,且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合议庭酌情从轻判处,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唐青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辩护人张爱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唐青泉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认罚,愿意让亲属代其缴纳罚金,根据我国刑法以教育、挽救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魏延欣(已判刑)在河南省宝丰县杨庄镇租赁一间厂房,低价收购DANFOSS、COPELAND品牌废旧压缩机,先后雇佣贾光辉、魏怀彬、李二魁(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对收购的压缩机进行拆装、翻新,更换电机、涡盘等零部件,提升压缩机性能,再贴上魏延欣从网上购买的假冒DANFOSS、COPELAND商标后销售给他人。

2020年7月22日,宝丰县公安局将该制假厂房查获,现场扣押DANFOSS、COPELAND商标的成品、半成品空调压缩机151台、注册商标2974张。

经厂家鉴定,扣押的DANFOSS、COPELAND商标均为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人李晴、唐坚、唐青泉分别于2017年、2019年开始在网上开设淘宝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翻新压缩机,客户在淘宝下单后,李晴、唐坚、唐青泉将订单收货信息发给魏延欣,由魏延欣直接向客户发货。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李晴从魏延欣处进购假冒DANFOSS、COPELAND注册商标压缩机合计进货金额269048元,销售获利53809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唐坚从魏延欣处购进假冒DANFOSS、COPELAND注册商标压缩机合计进货金额172650元,销售获利34530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唐青泉从魏延欣处进购假冒DANFOSS、COPELAND注册商标压缩机合计进货金额117083元,销售获利23416元。

2020年9月28日13时,宝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派出所的协助下,以补办户籍手续为由通知被告人李晴、唐坚、唐青泉到三都派出所,后将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手机四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书证;

证人李某、詹某、韦某的证言;

同案犯魏延欣、魏怀彬、贾光辉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唐坚、李晴、唐青泉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提取笔录等。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晴、唐坚、唐青泉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李晴销售数额巨大,唐坚、唐青泉销售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李晴、唐坚、唐青泉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坚的辩护人提出与本案审理查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晴、唐坚、唐青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唐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唐青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对被告人李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809元、被告人唐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530元、被告人唐青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41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对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侯树丽审 判 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邢文助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邢瑞英书记员李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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