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353号 原告:广州万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号101、102房、二层、三层“旺角皮具商贸城”第一层A区第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建、岳倩倩,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淑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山门镇亭后村亭后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芳。
原告广州万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淑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经查明,义乌市淑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温州淑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故依法变更当事人为温州淑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万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万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