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208号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田龙路98号新城壹号13栋。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丹,长沙朕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长沙朕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丹,该公司员工。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