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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H零售有限公司与李国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570号
案件名称DKH零售有限公司与李国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DKH零售有限公司;李国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70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英国格洛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

法定代表人:EuanAngusSutherland,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珠,女,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与被告李国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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