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83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富为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石角组石角路3号。
注册号为441900606418512。
经营者:程学富,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富为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