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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连花百货便利店、熊义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8196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连花百货便利店、熊义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连花百货便利店;熊义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19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佳欣,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连花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众福路45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6M。

经营者熊义保。

被告熊义保,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福州市乐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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