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2557号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职务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楚彪,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林楚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支付受理费6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楚彪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上述部门的回复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此外,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2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