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2143号原告: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宋庄村北1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70327289。
法定代表人:王岭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情情,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姚村镇颜家村北发展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9CEW50。
法定代表人:赵敬梅,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经鲁高法办〔2018〕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宁市曲阜市、兖州区、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