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知民初5号 原告:松原市君建化妆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宁,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公司副总。
被告:吕艳芹,女,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君建化妆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艳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君建化妆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原市君建化妆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君建化妆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6元,减半收取即590.3元,由原告松原市君建化妆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