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9278号之一原告:广东兴华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283号世博广场J区16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周绮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珊,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利忠,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广东兴华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利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华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利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7.5元,保全费1234元,由原告广东兴华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