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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98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98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街8、9、10号,注册号440682600331347。

经营者:李协珍,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珊,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富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5。

法定代表人:贺昭辉。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下称兴宜百货店)、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万事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黄燕加以及被告兴宜百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珊、谢晓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万事发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兴宜百货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在其门店内使用“有家有爱联城欧派”宣传语以及销售带有“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有家有爱联城欧派”字样的电器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有家有爱联城欧派”等字样的电器产品;

三、二被告就本案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含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样品购买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整;

四、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歐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原告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核定保护范围为: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

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兴宜百货店在其经营的门店内大量使用“有家有爱联城欧派”进行宣传,销售标有“有家有爱联城欧派”、“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热水器、洗碗机等电器产品;

在产品的本体上擅自使用与“欧派”发音相近似的假冒注册商标“OUPIAO”、原告产品广告代言人蒋雯丽女士进行虚假宣传。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调查,产品包装显示,被告万事发公司为制造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兴宜百货店、被告万事发公司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产品、企业名称、商品宣传中非法使用“欧派”文字,而且使用与原告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近似的“有家有爱联城欧派”进行宣传,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享有第4378572、1137521、4378575号“欧派”和第7731876、13994053号“OPPEIN”的商标权;

2.作品登记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欧派”美术字体著作权;

3.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中国厨卫百强证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创新能力十强企业证书、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

证明原告在行业内知名度及荣誉;

4.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

证明原告于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栏目投放广告;

5.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

证明原告于湖南广播电视台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投放广告。

证明原告为品牌宣传投入大量成本;

6.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

证明原告于CCTV-新闻频道投放广告。

证明原告为品牌宣传投入大量成本;

7.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

证明原告于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栏目投放广告。

证明原告为品牌宣传投入大量成本;

8.广告续约合约及发票。

证明原告邀请演员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证明原告为品牌宣传投入大量成本;

9.策划协议书。

证明原告邀请演员孙俪担任欧派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证明原告为品牌宣传投入大量成本;

10.广告发布合同。

证明原告于郑州新郑机场、桂林两江机场、九华山机场、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长春西候车室大厅、重庆高铁候车大厅、天津站、广州南站等地投放广告;

(2018)粤广荔湾第17354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事实;

12.公证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公证费用。

证明部分原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3.二被告企业信息报告。

证明二被告均经营与电器相关业务,应当知道原告产品知名度,二被告故意侵权;

14.产品包装生产许可详细信息。

证明涉案产品为被告万事发公司生产;

15.“OUPIAO”及“联城欧派”商标注册情况。

证明两商标均未通过注册,被告直接以注册商标使用,证明被告万事发公司存在恶意侵权故意。

被告兴宜百货店答辩称:1.被告是小型个体户,主要是销售厨房用品,譬如碗筷等,涉案产品是案外人在店里摆卖,也是其定价,因此涉案产品是有合法来源,被告也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涉案产品的基本资质都有提供,至于其广告语是生产商打上去的。

而且广告语并不是商标,其他标识也与原告商标并不构成近似;

2.被告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并非被告故意所为,是案外人所为,而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小,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该巨额赔偿;

3.由于原告放弃了对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此被告也应在相应范围免责;

4.涉案产品来源合法,被告的审查义务已尽;

5.“OUPIAO”与原告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的诉请。

被告万事发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兴宜百货店和被告万事发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沐浴设备、水龙头等卫浴产品)。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水龙头、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上述三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本案原告。

2005年3月至2008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将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与其“欧派”品牌一起宣传,并先后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孙俪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被诉侵权事实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2018年11月2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缪亚利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大沥广东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街8-11号“兴宜厨具”商铺,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UPIAO”字样的家用燃气灶具一件。

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号码为No.0002853的《兴宜厨具电器批发中心销售单》一张及印有“兴宜厨具”、“何楚华”字样的名片一张。

该店铺内有“有家有爱联城欧派”广告语。

2018年12月4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粤广荔湾第1735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佛山市南海大沥广东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街8-11号“兴宜厨具”商铺工商登记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

庭审中,当庭拆开上述公证书所证明的公证购买的物品,含燃气灶一台、销售单一张、名片一张。

其中销售单上写有“W217-2欧双炉”字样,价格为930元,开具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

燃气灶外包装上印有“OUPIAO”、“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滘心村富安路1号”、“电话:0760-23131608”、“传真:0760-23120056”、“网址:××”等信息,拆开外包装后内有产品一套、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一份。

产品面板上印有“OUPIAO”、“欧派嵌入式双炉”字样;

产品合格证上有“OUPIAO”、“有家有爱联城欧派”以及影视明星蒋雯丽的照片。

原告认为产品面板上印有“OUPIAO”、“欧派嵌入式双炉”字样、产品合格证上有“OUPIAO”、“有家有爱联城欧派”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

涉案产品燃气灶外包装上印有“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合格证上有“有家有爱联城欧派”字样以及影视明星蒋雯丽的照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被告兴宜百货店成立于1998年11月9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协珍,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五金不锈钢制品、铝制品、日杂百货。

被告万事发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1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炉具、电风扇、电磁炉、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2018)粤广荔湾第17354号公证书显示,涉案产品为被告兴宜百货店所销售,涉案产品包装上印有“OUPIAO”、“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滘心村富安路1号”、“电话:0760-23131608”、“传真:0760-23120056”、“网址:××”等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万事发公司生产、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水龙头、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本案中的涉案产品为燃气灶,与原告享有的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燃气炉为同类商品。

涉案商品的面板上印有“欧派嵌入式双炉”字样,产品合格证上有“有家有爱联城欧派”等字样,其中的“欧派”字样是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构成商标相同,故已侵犯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于2007年在水龙头、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坐便器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主营整体厨房、橱柜衣柜、整体卫浴等产品。

原告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于2005年至2008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原告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

因此,原告的“欧派”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对其经营的燃气灶等厨房、卫浴产品有一定的辐射作用,且经过原告在整体厨房、卫浴产品上的持续使用及推广宣传,原告的“欧派”字号及商标在同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涉案产品上标注“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的字号“欧派”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欧派”字号相同,且两者经营同类产品,消费者容易将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并且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同时印有原告“欧派”品牌代言人蒋雯丽的形象照片,更加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关联,加深消费者的误解。

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欧派”字号,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兴宜百货店在该店铺内使用“有家有爱联城欧派”广告语,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万事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被告兴宜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其门店内使用“有家有爱联城欧派”宣传语以及销售带有“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有家有爱联城欧派”等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有家有爱联城欧派”等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20000元;

四、被告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70000元;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中山市万事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兴宜百货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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