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民初9687号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吴仁龙。
委托代理人:周勇,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告:张静,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涂红升,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文,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8号A座4、5楼。
法定代表人:张凯。
被告:张凯,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义马市,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练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嘉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榄美公司)、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眼公司)、被告张静、涂红升、张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某18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勇,被告榄美公司、被告张静、涂红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文,被告三眼公司、张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练武、夏嘉怡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诉称:一、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商标权情况。
1.原告是3319432号注册商标的唯一授权使用人。
周雅菁是第331943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
薰衣草香油、清洁制剂、洗面奶、防皱霜、香水、带香味的水、鞋油、成套化妆用具,原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止;
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2007年1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3319432号注册商标被转让给受让人:陈智诚;
2014年1月1日,陈智诚将3319432号注册商标唯一授权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
2.原告是15863560号注册商标的唯一授权使用人。
陈智诚是第15863560号注册商标“传奇今生”的注册人,原有效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16年4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洗衣剂、去渍剂、上光剂、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
2017年1月1日,陈智诚将第15863560号注册商标唯一授权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五年。
综上,原告有权就侵犯第3319432号注册商标、第1586356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原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以及获奖情况。
原告在公司的系列化妆品产品上使用“传奇今生”商标。
原告“传奇今生”品牌的系列化妆品产品包括: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唇膏、传奇今生水蜜贴、传奇今生柔蔻冰冰霜、传奇今生多效能量冰晶膜、传奇今生细滑凝脂净化液、传奇今生玫瑰果保湿洁面霜、传奇今生眼部细胞弹力精华、传奇今生紧致眼霜、传奇今生毛孔清洁凝胶、传奇今生细滑凝脂痘清露、传奇今生羽纱清透防护乳、传奇今生晶蔻乳(QQ乳)、传奇今生晶蔻水(咕噜水)等系列化妆品。
基于原告在“传奇今生”品牌上的大量投入以及原告“传奇今生”品牌系列化妆品的高品质特点,“传奇今生”品牌系列化妆品在广大消费者中拥有良好的口碑,受到广大用户的高度认可。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传奇今生”品牌系列化妆品获得了多项奖励,证明“传奇今生”品牌系列化妆品在消费者中受到广泛欢迎和认可,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
三、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原告工作人员在阿里巴巴网站榄美公司的店铺下单采购榄美公司的“今生传奇”系列唇膏,公证员对收货过程进行了公证。
榄美公司的唇膏产品,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传奇今生”标识。
在榄美公司阿里巴巴店铺中关于唇膏的宣传推广页面中,也突出使用“今生传奇”标识(“今生传奇”的字号是榄美公司自身商标“GREENMERRY”字号的2倍以上。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数据查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备案信息如下: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健康唇膏、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桃花粉健康唇膏。
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在上述备案信息中,同样也突出使用“传奇今生”标识。
原告认为,尽管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并未直接将“传奇今生”作为商标使用,但是,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传奇今生”突出使用于涉案商品的包装上,并在宣传推广活动中突出使用;
二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综上所述,榄美公司、三眼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四、榄美公司、三眼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销售侵权产品额数量及库存均有记载,显示其至少生产并销售了104820支传奇今生系列唇膏,按照其销售价格12元/支及化妆品的平均利润,每支获利约10元,故其至少获利1048200元。
同时,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2000元。
五、被告榄美公司股东张静、涂红升应当对榄美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榄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但股东张静、涂红升实缴出资为0元。
原告认为被告张静、涂红升负有出资义务,现未实际出资,应对榄美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三眼公司的股东张凯应对三眼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眼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张凯,实际出资额为0元,张凯没有证据证明三眼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张凯应对三眼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张凯负有出资义务,但实际未出资,应当三眼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传奇今生LegendAge”和“传奇今生”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口红、唇膏产品以及其他任何产品上、包装、交易文书、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传奇今生”标识,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传奇今生”的标识,并销毁所有带有“传奇今生”标识的产品、已经生产的使用“传奇今生”标识的包装和广告宣传材料;
2、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在“天猫商城www.taobao.com”“阿里巴巴www.168.com”上刊载道歉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3、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就本案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侵权损失1048200元;
4、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就本案商标侵权行为向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合理费用支出412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5、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6、被告张静、涂红升对被告榄美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被告张凯对被告三眼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请为:要求被告榄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委托生产以及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在其产品、1688网站上停止使用“传奇今生”标识及相似标识,并销毁所有带有“传奇今生”标识及相似标识的产品库存;
要求被告三眼公司停止生产带有“传奇今生”商标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
被告榄美公司、张静、涂红升共同辩称:1、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原告是以授权书来主张是“传奇今生”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但涉案授权书上并没有注明其享有独占权,原告只是唯一授权使用。
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应该理解为是商标注册人授权了原告的使用。
因此原告没有诉权。
2、商标侵权的事实不成立。
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及影响力,应该从涉案商标的商品销售量、销售区域及时间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原告诉称被告商标侵权的行为包括在阿里巴巴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的平台以及涉案包装上的使用涉案商标。
但是,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推广使用的是“今生传奇”,是在对商品描述的整体文字中使用“今生传奇”,与原告的“传奇今生”发音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今生传奇”相对于网站整体,其字体及位置并不突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的备案,备案网页上很清晰地显示了生产企业是被告榄美公司,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虽然在商品的描述中使用了“传奇今生”,但并未突出字体,并不显著。
在商品包装上,被告在包装上的“传奇今生”是作为商品名称中的一部分,在商品名称中并不显著,外观大小只是被告榄美公司自身商标大小的一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原告取证的公证书显示原告在淘宝网上搜索的关键词是“今生传奇”,由此找到被告的涉案商品,因此,淘宝网站从搜索环节,消费者都已经进行了选择,不会发生混淆。
3、对于原告诉称的生产和销售的情况,网络上的数据是不真实的,被告榄美公司仅仅是委托了三眼公司贴牌生产了可能100来支试销。
4、原告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没有依据。
股东和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公司侵权与否也并不触发股东出资义务的承担。
5、被告榄美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传奇今生”,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一个装潢性的使用。
被告三眼公司、张凯辩称:1、被告三眼公司未接受过包括被告榄美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委托生产涉案三款口红,被告三眼公司从未批量生产过涉案口红,是销售各方假冒被告三眼公司的名义生产,侵犯了被告三眼公司的合法权益。
2、被告三眼公司曾经与被告榄美公司在2017年底洽谈过研制三款口红的事宜,仅通过实验室生产三款共计不到100支的口红料体,然后灌装到了被告榄美公司提供的塑料管状包装物以及被告榄美公司提供的纸质的外包装当中进行送检和备案。
因为按法律规定非特殊用途的国产化妆品需要双备案,也就是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要到食药监局的网站上进行备案。
在检验报告出来之后,是被告榄美公司在5月7日先行进行的备案。
被告榄美公司一直口头承诺被告三眼公司,称只要被告三眼公司完成备案,被告榄美公司将批量委托被告三眼公司进行生产。
所以在一个月之后的6月8日,被告三眼公司才正式上网进行了相应的备案。
但直至本案起诉为止,被告榄美公司都没有委托被告三眼公司进行过任何的订单和生产。
所以被告三眼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后,立即对网上备案情况进行了注销。
3、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涉案的产品是侵权产品,更不能证明涉案的产品是被告三眼公司所生产。
4、原告诉称按六家网店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总共10480支、每支利润10元的价格计算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所称的侵权产品并不是在被告榄美公司的实体店或者是被告三眼公司的仓库中、现场购买或是被查扣的,而是原告从三家店铺包括被告榄美公司的店铺中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原告采用了对网络信息进行统计的方式来直接确认和计算侵权商品的数量是错误,没有依据。
5、被告三眼公司从来没有生产过侵权产品,不存在要求被告三眼公司停止生产的问题。
本案的化妆品口红是分内外两个包装的,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只在外包装上涉及到了“传奇今生”四个字,而且塑料管状物的包装上显示出来的商标名为GREENMERRY,这个商标不涉及到原告所提到的“今生传奇”商标的问题。
因此,被告三眼公司根本不涉及销毁和停止生产内外包装和宣传材料的问题。
6、原告所有的侵权商品来源于其在阿里巴巴的网站和淘宝网站的检索,在六家网店以及被告榄美公司的网站来获取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不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榄美公司或者与被告三眼公司有关系。
特别是原告所统计的六家网店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完全不能确认与被告榄美公司、被告三眼公司有什么关系。
因为上述网店都不是被告三眼公司和被告榄美公司的销售点,或者是他们所开办的网店。
所以要求被告三眼公司在网站上予以道歉,没有必要和可能。
综上所述,被告三眼公司没有生产侵权产品,也没有接受任何委托生产过有“传奇今生”四个字的任何包装物,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于被告三眼公司和被告张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周雅菁是第331943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
薰衣草香油、清洁制剂、洗面奶、防皱霜、香水、带香味的水;
鞋油、成套化妆用具,原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止,后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2007年1月21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受让人陈智诚。
2014年1月1日,陈智诚出具《授权书》,将该注册商标唯一授权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
另,原告提交了陈智诚分别签字、盖章的《授权书》两份,日期均为2014年1月1日,内容显示许可原告使用第3319432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类型为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期限为10年。
陈智诚是第15863560号注册商标“传奇今生”的注册人,原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洗衣剂、去渍剂、上光剂、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
2017年1月1日,陈智诚出具《授权书》,将该注册商标唯一授权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
另,原告提交了陈智诚分别签字、盖章的《授权书》两份,日期均为2017年1月1日,内容显示许可原告使用第15863560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类型为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期限为5年。
经质证,被告认为同一时间出具的授权书字体、排版均不同,且同时出具不一样的授权书不符合常理,原告未申请陈智诚出庭作证,且未进行公证签署,故对上述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关于原告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情况,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查询记录,显示原告作为生产企业于某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陆续在上述平台备案了包括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唇膏、传奇今生水蜜贴、传奇今生柔蔻冰冰霜、传奇今生多效能量冰晶膜、传奇今生细滑凝脂净化液、传奇今生玫瑰果保湿洁面霜、传奇今生毛孔清洁凝胶、传奇今生细滑凝脂痘清露、传奇今生羽纱清透防护乳、传奇今生晶蔻乳(QQ乳)、传奇今生晶蔻水(咕噜水)等系列化妆品,其中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唇膏的备案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
2、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唇膏的产品实物,外包装正面及产品管身上标注“传奇今生”商标标识,同时标注“LEGENDAGE”。
3、原告“传奇今生”品牌系列化妆品的获奖情况,2014年,“传奇今生”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颁发的中华美业“金榕花”年度优秀品牌奖;
2015年,“传奇今生”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颁发的中华美业十佳民族化妆品品牌奖;
2015年,“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获瑞丽伊人风尚.美容榜样.美唇风尚奖;
2017年,“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获瑞丽年度健康唇膏大奖;
2017年,“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新媒体电商获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微商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微电商诚信自律团队;
2017年,“LEGENDAGE传奇今生”获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微商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消费者欢迎品牌;
2018年,“LEGENDAGE传奇今生”获第四届北京微商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微商十大品牌。
经质证,被告认为产品备案中除“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外,其他备案产品均为护肤类产品,与涉案唇膏产品在种类上区别较大;
获奖情况真实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传奇今生健康唇膏”有较大的影响力。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勇于某18年6月19日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周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在百度网站搜索“药监局”,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显示页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点击“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并在页面搜索“传奇今生”,点击查询后在结果中显示被告榄美公司于某18年5月14日就“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健康唇膏”、“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桃花粉健康唇膏”进行了备案,被告三眼公司与2018年6月8日就上述三个产品进行了生产备案;
点击第五条“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健康唇膏”,显示生产企业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备案的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健康唇膏”字样,并标注“GREENMERRY”商标标识;
点击查询后在结果中点击第四条“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显示生产企业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备案的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传奇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字样,并标注“GREENMERRY”商标标识。
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108845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为周勇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公证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经质证,被告三眼公司抗辩其因被告榄美公司的欺骗而对样品进行了备案,实际未生产涉案侵权产品,且已经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注销了上述备案,为此提交了备案注销的网络截图信息。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勇于某18年6月19日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周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在www.1688.com网站“买家工作台”搜索“榄美唇膏”,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彩妆唇膏美妆不沾杯口红防水健康……”链接,进入相关页面,页面显示“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彩妆唇膏美妆不沾杯口红防水健康变色口红榄美今生传奇厂家批发”,10-199支单价12元,200-29999支单价10元,30000支以上单价2.5元,30天内成交0笔,0条评价,30000支可售,点击“立即订购”,购买10支,共计120元,运费28.5元,提交订单并付款。
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108842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为周勇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公证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映霞于某18年7月2日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人员于某18年7月2日随同陈映霞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4号德福大厦,陈映霞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经由百世快递的业务员手中接收了包裹一个,随后公证员对该包裹外观及包裹内的唇膏进行拍照并封存。
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102100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对所收取包裹及封存后的唇膏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封存的唇膏交申请人自行保管,上述保全过程与事实相符。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显示快递包裹外粘贴百世快递快递单,快递单号为70732390366387,包裹内装有“传奇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4支、“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健康唇膏”2支、“传奇今生系列桃花粉健康唇膏”4支,该三种唇膏外包装正面标注“GREENMERRY”标识,在该商标下方标注“—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或桃花红、蜂蜜黄)健康唇膏—”,字体相对于“GREENMERRY”的字体较小,在产品包装侧面标注产品名称为“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或桃花红、蜂蜜黄)健康唇膏”;
产品外包装背面标注:委托方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东自编3号四楼418房;
被委托方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8号A座4、5楼;
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549等信息;
包装侧面标注全国统一零售价188元;
打开产品外包装,产品体身上标注“GREENMERRY及图”商标标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勇于某18年6月19日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周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在www.taobao.com网站搜索“榄美唇膏”,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孕妇学生滋润保湿持久不脱色不沾杯口红”链接,进入相关页面,页面显示“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孕妇学生滋润保湿持久不脱色不沾杯口红”包括蜂蜜黄、红樱桃、桃花粉三款,淘宝价40元,累计评论269,交易成功140,库存14313件,点击“颜色”、“立即订购”,购买1支蜂蜜黄,单价40元,提交订单并付款。
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108843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为周勇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公证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勇于某18年6月19日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周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在www.taobao.com网站搜索“榄美唇膏”,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保湿持久不脱今生同款孕妇学生果冻口红”链接,进入相关页面,页面显示“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保湿持久不脱今生同款孕妇学生果冻口红”包括蜂蜜黄、红樱桃、桃花粉三款,淘宝价40元,累计评论1100,交易成功129,库存13284件,点击“颜色”、“立即订购”,购买1支蜂蜜黄,单价40元,提交订单并付款。
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108844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为周勇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公证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映霞于某18年6月20日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人员于某18年6月20日随同陈映霞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4号德福大厦,陈映霞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经由中通快递的业务员手中接收了包裹两个,随后公证员对该包裹外观及包裹内的唇膏进行拍照并封存。
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095619、095620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对所收取包裹及封存后的唇膏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封存的唇膏交申请人自行保管,上述保全过程与事实相符。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
第095619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封存物显示:快递包裹外粘贴中通快递快递单,快递单号看不清楚,包裹内装有“传奇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1支,产品外包装及产品管身上的标识与第102100号《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一致。
第095620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封存物显示:快递包裹外粘贴中通快递快递单,快递单号为211699662767,包裹内装有“传奇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1支,产品外包装及产品管身上的标识与第102100号《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一致。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勇于某18年7月4日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周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在www.taobao.com网站搜索“榄美唇膏”,分别点击搜索结果中第五个“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链接,显示:“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孕妇学生滋润保湿持久不脱色不沾杯口红”包括蜂蜜黄、红樱桃、桃花粉三款,淘宝价40元,累计评论280,交易成功55,库存14286件;
点击第六个“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链接,显示:“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正品专柜今生唇膏持久孕妇可用保湿口红”包括蜂蜜黄、红樱桃、桃花粉三款,淘宝价38元,累计评论109,交易成功7,库存29737件,宝贝详情中显示有“榄美”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第12415103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点击“榄美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链接,显示“榄美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红樱桃成分正品专柜传奇唇膏变色口红”,淘宝价26.8-35元,累计评论218,交易成功0,库存2856件,宝贝详情中显示有“榄美”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第12415103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点击第十八个“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链接,显示“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正品专柜今生唇膏持久孕妇可用保湿口红”,淘宝价38元,累计评论46,交易成功2,库存29926件,宝贝详情中显示有“榄美”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第12415103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点击第二十七个“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链接,显示“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孕妇学生滋润保湿持久不脱色不沾杯口红”淘宝价40元,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库存14418件。
上述产品页面均为显示产品的生产商信息及产品的外包装图案。
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广州第104095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为周勇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公证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另,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淘宝网卖家为“品质非凡”的店铺截图,显示销售“榄美传奇红樱桃变色润唇膏保湿持久不脱今生同款孕妇学生果冻口红”,售价28元,库存30000件。
2、淘宝网卖家为“惠惠优淘”的店铺截图,显示销售“榄美传奇红樱桃今生润唇膏变色孕妇不脱持久同款保湿学生果冻口红”,售价40元,库存13198件。
经质证,被告认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榄美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了本案所涉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三眼公司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榄美公司确认其公司网站中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其公司委托被告三眼公司生产的100支左右的样品,没有进行后续生产,也没有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也没有再销售给案外人对外销售。
被告榄美公司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由其公司提供,但实际样品生产的包装流程由被告三眼公司负责完成。
被告三眼公司称外包装及内包装均由被告榄美公司提供,由被告三眼公司研制出料体后装入内包装,再装入外包装,并将所有样品送检,并未交付给被告榄美公司。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仿冒化妆品的利润率达300%,为此提交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的文章《进口化妆品问题引发关注》,其中载明“……犯罪嫌疑人贾某在国外购买样品,并生产假冒化妆品的半成品,然后寄往国内加工,其所生产销售的假冒品牌化妆品,利润率达300%左右……”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认为其中记载的是进口化妆品,与本案无关。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包括律师费30000元及公证费11200元,为此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
另查,被告榄美公司于某16年4月2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张静、涂红升,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等。
涂红升的认缴额为245万元,张静的认缴额为255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20年3月27日,尚无实缴出资额。
被告三眼公司于某15年4月2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张凯,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张凯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实缴出资额为0元。
第12415103号“GREENMERRY及图案”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广州市白云三元里亿发化妆品配件行,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核准使用商品为: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笔、胭脂、化妆用油、香水、洗面奶、牙膏。
2016年6月18日,广州市白云三元里亿发化妆品配件行出具《品牌使用授权书》,授权被告榄美公司长期使用第12415103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6月18日至长期。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授权书、备案情况、获奖情况、公证书、淘宝卖家截图、新闻报道、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公证费发票、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第3319432号“”商标、第15863560号“传奇今生”商标独占使用权,其所享有的商标独占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授权书》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原告的该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授权书》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有权就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显示,被告榄美公司、被告三眼公司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上备案生产“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健康唇膏”、“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蜂蜜黄健康唇膏”,“GREENMERRY传奇今生系列桃花粉健康唇膏”,在原告自被告榄美公司网店及淘宝其他网店中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亦标注被告榄美公司为委托方,被告三眼公司为被委托方,且被告榄美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上述产品,基于上述事实,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榄美公司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委托生产者及销售者,被告三眼公司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被告榄美公司与被告三眼公司就生产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就共同生产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眼公司抗辩其仅试验制作少量样品,且抗辩产品包装由被告榄美公司提供,但由于被告三眼公司对其抗辩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且实际被控侵权产品装入外包装盒的工作由被告三眼公司完成,故被告三眼公司对于外包装盒的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应当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不能以此免除其生产者的侵权责任,故本院对被告三眼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或桃花红、蜂蜜黄)健康唇膏—”,其中“传奇今生”四个字与原告的第15863560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文字一致,且使用在产品名称中,可以起到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被控侵权产品为唇膏,与第15863560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化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告榄美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委托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传奇今生”字样,被告三眼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传奇今生”字样,均构成商标侵权,因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传奇今生系列红樱桃(或桃花红、蜂蜜黄)健康唇膏—”中的“传奇今生”与原告第3319432号注册商标为“”中的文字“传奇今生”文字相同,但原告未举证证实其产品上规范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图案,且该商标图案中的“传奇今生”文字相对于英文字母的字体较小,并非整个商标图案的主要部分,不属于该商标图案的主要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第第3319432号注册商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榄美公司在其1688网站经营的店铺宣传中使用“今生传奇”字样宣传唇膏产品,“今生传奇”仅将原告的第15863560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的文字前后进行调换,文字含义未发生较大变化,两者构成近似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被告榄美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今生传奇”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第15863560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的侵犯。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榄美公司停止委托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唇膏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停止在1688网站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及赔偿损失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三眼公司应停止生产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唇膏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榄美公司停止许诺销售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其要求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已提交发票证实,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榄美公司、三眼公司因侵权获利的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榄美公司的赔偿数额为60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三眼公司就共同生产行为在4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按照网店中显示的销售及库存总数量计算被告的获利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张静、涂红升作为被告榄美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20年3月27日,现认缴出资时间尚未届满,被告张静、涂红升不存在未如实出资的情形,且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榄美公司的财产现不足以清偿本案所涉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张静、涂红升对被告榄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三眼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凯为被告三眼公司的唯一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被告张凯未举证证实被告三眼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张凯的个人财产,故其应对被告三眼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现主张被告张凯对被告三眼公司的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委托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第15863560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唇膏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并停止在1688网站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侵犯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第15863560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唇膏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三、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在4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张凯对上述第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04.6元,由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304.6元,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在8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广州市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凯对被告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由各被告承担的部分由各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