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23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铭,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雄生、罗永波,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136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许某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成品、半成品等物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被告人许某铭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刑初13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