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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鹏、王某明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刑终1340号
案件名称姚某鹏、王某明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某鹏;王某明;符某远;唐某凤;郑某华;翁某弟;王某鹏;姚某腾;姚某峰;刘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34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鹏,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明,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符某远,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泸溪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湖南省泸溪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某凤,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瑶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某华,女,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翁某弟,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鹏,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姚某腾,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姚某峰,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鹏、王某明、符某远、唐某凤、郑某华、翁某弟、王某鹏、姚某腾、姚某峰、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77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姚某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符某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被告人翁某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五、被告人王某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六、被告人姚某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七、被告人姚某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八,被告人郑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九、被告人唐某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十、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十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生产工具及原材料等物品1批,予以没收。

被告人姚某鹏、王某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鹏、王某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姚某鹏、王某明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鹏、王某明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7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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