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7749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佰润家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3JTM4L,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原冶塘商厦。
负责人:徐快祥,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常熟市尚湖镇佰润家超市业主。
被告:北京前门楼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00278927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1幢2层0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张华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78980235XJ,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徐大公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佰润家超市、北京前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张华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佰润家超市、北京前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张华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佰润家超市、北京前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张华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佰润家超市、北京前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张华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