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26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妹,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