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413号 原告:张丽英,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孙君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北包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马庄镇独流四排。
法定代表人:辛洪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丽英与被告固安县北包包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丽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张丽英负担。
原告张丽英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