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22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那些年永鑫泉生鲜超市,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经营者: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系该超市员工。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那些年永鑫泉生鲜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2019年7月2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