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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民初73377号之二
案件名称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3377号之二申请人: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雯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33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现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浙商银行温岭市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322)余额已超过100万元为由解除对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姜广瑞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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