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167号原告:李科洪,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艳,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李科洪与被告陈伟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李科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科洪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