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68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芝罘区惠迅通讯器材商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1-9号。
经营者:于善永,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芝罘区惠迅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