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470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殷霆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殷霆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号为CN102730297B)纠纷一案过程中,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