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刑更251号罪犯党四其,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
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豫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党四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8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党四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党四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该犯间隔期共受到监狱表扬4次,起始间隔期内评审结果:1优2良,2020年上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明,罪犯党四其罚金8.8万元,已履行6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党四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河南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四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