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玉钦,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玉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2020)豫14知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玉钦未能履行生效裁决书确认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可用余额1967.36元,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进行划扣;
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车辆信息,本院前往商丘市车辆管理所查封时被告知,被执行人唐玉钦名下车牌为豫N×××××雪佛兰牌车辆已于一年前过户给他人,本院无法执行。
三、2021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前往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经反馈,唐玉钦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2021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前往夏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反馈,唐玉钦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五、2021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经向村委会核实,被执行人唐玉钦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无房产,有一亩多耕地,被其父亲耕种,无收益可供执行,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案执行依据第一项“被告唐玉钦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735343号“恒源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4月7日,唐玉钦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致歉书及检讨书,已停止侵权行为。
七、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八、2021年4月2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进行告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行为内容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