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7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新湘路如意通讯旗舰店,经营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农发行综合楼。
经营者:唐健青,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新湘路如意通讯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