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392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牧童童鞋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26号金牛之心荷花池广场2幢2单元12楼19号。
经营者:徐晓英。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牧童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牧童童鞋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