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03号 原告:王冬连,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698632770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产业园区灞柳二路**。
法定代表人:许云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冬连与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王冬连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连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冬连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冬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