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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执保1431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431号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升平下街3号金渝广场3楼B19。

法定代表人:孙继梅。

被告: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广信路27号。

经营者:陈庆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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