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8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女,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卡帝特五金工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举,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卡帝特五金工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7月1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