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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泽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5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泽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泽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10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华,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泽杰,男,汉族,1999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泽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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