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5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磙子营乡万客来超市,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磙子营乡磙子营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1JX4UX6。
经营者:褚旗。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磙子营乡万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军伟审判员 宋 娟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赵夏珊书记员崔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