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678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原告: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号第四层A560(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昆列,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村里牙片。
法定代表人:陈立忠。
被告:陈立忠,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八环陶瓷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兴宁路189号。
经营者:陈炜洽,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喜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洁具公司)、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文化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中山市小榄镇八环陶瓷店(以下简称八环陶瓷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鹏洁具公司、东鹏文化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肖雯敏,被告潮州东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忠、被告陈立忠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李潮揭,被告八环陶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喜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卫浴产品、包装以及宣传资料、广告、网站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销毁所有含该侵权标识的被控产品及外包装;
2.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东鹏”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潮州东鹏公司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之后的字号不得含有“东鹏”二字;
3.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立即撤销、停止使用网站域名××;
4.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在《佛山日报》、《南方日报》刊登公开道歉声明,连续刊登三期,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八环陶瓷店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东鹏文化公司是第1212844号“东鹏DONGPENG”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砖瓦等产品上,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东鹏洁具公司是第1213479号“东鹏DONGPENG”、第9427411号“东鹏”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浴室装置、淋浴器、冲水装置、澡盆等产品上,第1213479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东鹏”品牌在瓷砖、洁具产品上使用时间超过20年,在陶瓷卫浴行业具有极高美誉度及知名度。
潮州东鹏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上述商标的商品,还在商品包装、宣传资料、户外广告牌、厂房大门及官方网站中突出使用上述标识,且对自有商标进行了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陈立忠作为潮州东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与潮州东鹏公司共同侵权,八环陶瓷店作为潮州东鹏公司在中山地区的代理商,销售了侵权产品。
据此,两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辩称,1.潮州东鹏公司陶瓷产品、外包装没有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2.潮州东鹏公司注册登记早于两原告东鹏商标的注册时间,且属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3.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也没有证据支持,且两被告没有侵权,不应赔偿;
4.潮州东鹏公司是责任主体,陈立忠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环陶瓷店辩称,1.涉案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2.其已提供产品的提供者,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两原告提供的证据1.历史沿革的证据,虽无原件核对,但相关内容能反映两原告的发展历程,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2.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的证明,无原件核对,且内容超越地方行业协会所能证明的程度,不予认定。
二、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提交的1.公证书及所附实物,系本案侵权取证之后搜集的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不予采信;
2.DongLong商标情况,与本案争议无关,不予采信;
三、八环陶瓷店提供的微信图片,本院结合其他证据评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东鹏洁具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30日,属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830万元,经营范围为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厨柜、浴室柜、卫浴电器、水暖五金器材、天花板等。
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属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策划及推广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咨询、物业租赁、实业投资,2017年7月11日变更为东鹏文化公司。
八环陶瓷店成立于2015年7月2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销售陶瓷。
潮州东鹏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8日,注册资本10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瓷泥、瓷釉及其他陶瓷颜料、陶瓷器、陶瓷卫生洁具;
销售五金制品、水暖配件、陶瓷卫生洁具配件等,股东为陈立忠、陈秀莲,股东为夫妻。
其中,佛山市石湾东鹏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3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陶瓷制品制造、加工、储运。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由何新明、陈昆列等九个发起人,以其原在佛山市石湾东鹏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变更设立。
第1212844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9类的建筑砖瓦上,有效期自1998年10月7日续展至2028年10月6日,现注册人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121347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洗脸盆、浴室装置、抽水马桶、澡盆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8年10月7日续展至2028年10月6日,2015年2月13日转让至东鹏洁具公司名下。
第9427411号“东鹏”商标的注册人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便桶、抽水马桶、水冲洗设备、澡盆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2015年2月13日转让至东鹏洁具公司名下。
2005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砖瓦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1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第11类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7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东鹏商标早在1998年就已开始使用,经过广告宣传,先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该院(2016)京行终382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东鹏商标在2002年前已经在建筑砖瓦、陶瓷洁具商品上形成较高的知名度。
2012年12月7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将第1212844号、第1927652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两原告荣誉:1999年8月在99广东(沈阳)经贸洽谈暨工业产品展示会中,被评为“东北人心目中的广东名牌产品”;
2000年5月30日被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
2000年7月14日,《中国资产新闻》以“东鹏洁具打造出中国著名品牌”为题作采写报道;
2010年11月,东鹏牌水型坐便器入选“中国名优产品”;
2001年7月,东鹏牌洁具等被认定为绿色环保产品,荣获“中国绿色建筑卫生陶瓷推荐证书”;
2001年10月,东鹏牌陶瓷墙地砖系列及卫生洁具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为“国家权威检测达标产品”;
2002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东鹏牌陶瓷地砖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2年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商标在建筑砖瓦上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此后,“”商标、东鹏牌陶瓷、两原告分别、陆续被认定为(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卫浴十大品牌”“陶瓷十大品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质量突出贡献奖”,1997年开始,东鹏陶瓷在《佛山日报》《信息时报》百度网络、中央电视台、白云国际机场、浙江卫视、地铁站等进行持续的宣传。
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499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2日,宁波腾达陶瓷卫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华勇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11月3日,在公证员王某、工作人员陈正宏的监督下,赵华勇来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枫榴公路与外环西路交叉口标有“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东鹏陶瓷”的展厅及该展厅旁“东鹏”字样的生产基地,赵华勇购买一个马桶并获得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证书、宣传册、调拨单、名片等物。
随后来到潮州市××路××号德邦物流,工作人员对购买的物品及上述过程拍照,将马桶密封后托运。
公证书图片所见,建筑物五层,外立面标注“东鹏”,展示厅内标注“”,展示的马桶上标注,厂区内面积较大,摆放数量较多的马桶。
宣传册及名片上标注“”,名片标注总经理陈湘堉,网址××,产品目录包括坐便器、盆、小便斗、拖布池、蹲便器、水箱及其他系列。
加盖潮州东鹏公司的印章的商品调拨单显示,购买费用265元。
经庭审查验,公证购买的马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马桶内有标注潮州东鹏公司的企业名称,法兰圈内标注“东鹏陶瓷”。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2018)粤佛岭南字第2199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0月23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益雄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黄某、工作人员熊德源的监督下,黄益雄来到广东省××××路挂有“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东鹏陶瓷DongLong”招牌的商铺,黄益雄购买一个马桶并获得收款收据、名片各1张。
公证人员对场所外观、内部、所购物品等进行拍照,将产品封存后交由黄益雄保管。
公证书图片所见,店铺有多款马桶、蹲便器销售,标注、,并有潮州东鹏公司的DongLong授权书,收据显示型号为马桶883,黄益雄支付500元。
经庭审查验,公证购买的马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马桶内外包装上标注制造商“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及地址、电话、传真,马桶正面标注“东鹏陶瓷Danglong”,马桶上的法兰圈上标注“东鹏陶瓷”,合格证、名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上标注“东鹏陶瓷Danglong”。
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545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30日,宁波腾达陶瓷卫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华勇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12月2日,在公证员王某、工作人员陈正宏的监督下,赵华勇来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南路12-14号标有“大红鹰卫浴”的商铺,赵华勇购买一个马桶并获得收据、名片各1张等物。
随后来到温州市慈南景园小区2号德邦物流,工作人员对购买的物品及上述过程拍照,将马桶密封后托运。
公证书图片所见,店铺正门标注东鹏卫浴,店内有多个品牌马桶销售,在东鹏卫浴分区内有十多个马桶销售,标注、,赵华勇支付550元。
经庭审查验,公证购买的马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马桶内外包装上标注制造商“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及地址、电话、传真,马桶正面标注“东鹏陶瓷Danglong”,马桶上的法兰圈上标注“东鹏陶瓷”,合格证、名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上标注着“东鹏陶瓷Danglong”。
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2019)云昆国信证字第18219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19日,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锦强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陈某、工作人员黄孟烨的监督下,梁锦强来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华洋家居广场A505标有“Danglong潮州东鹏陶瓷”的商铺,赵华勇以699元购买一个马桶并获得刷卡票据、交款凭证、名片各1张等物。
随后来到官渡区××东××号顺丰速运,工作人员对购买的物品及上述过程拍照,将马桶密封后托运。
公证书图片所见,店铺正门标注,店内标注云南总代理,有多个马桶销售。
经庭审查验,公证购买的马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马桶外包装制造商“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及地址、电话、传真。
马桶外包装纸上标注“东鹏陶瓷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马桶正面也标注“东鹏陶瓷Danglong”,马桶上的法兰圈上标注“东鹏陶瓷”,冲水按钮、合格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上标注“东鹏陶瓷Danglong”。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2018)粤佛岭南字第229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0月19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嘉雯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杜某、工作人员李思雅的监督下,公证处指派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游绍锦操作该处电脑登陆××,主页显示“潮安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展示的产品包括智能、坐便器等十二个系列,联系方式标注“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及地址、电话、网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7)粤广广州字第178130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9月22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雯敏到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吴某、工作人员岑迪康的监督下,肖雯敏操作该处电脑进入百度网站,搜索“惠达卫浴七年七登质量黑榜”,提及惠达卫浴招股书显示公司2014年至2016年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以上,2014年、2015年东鹏控股的毛利率为26.57%、22.96%;
此外还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的资产负债表。
八环陶瓷店提供与陈湘堉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潮州东鹏公司发货单照片显示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共六种产品,其中连体坐便883单价290元,10月18日付款12185元。
另查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潮安县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陈立忠侵害商标权,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该案原告取证时,企业楼顶标注“东鹏”,门口标注“东鹏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及“蒙娜丽莎卫浴(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及蒙娜丽莎画像,陈立忠的名片上标注“蒙娜丽莎卫浴(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2013)粤潮韩江第1602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7月24日,潮州东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潮安县古巷镇立兴陶瓷厂的经营者陈立忠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公证员郭某及工作人员蔡芝婷随同陈立忠对该两个企业共同的大门口、车间、展示厅进行拍摄。
两企业门口标注“东鹏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店招、厂区内部宣传上标注,货物包装袋上标注。
潮安县古巷镇立兴陶瓷厂成立于1999年4月30日,属个体户,经营者陈立忠,经营场所为潮安区古巷镇古四村里牙片。
2018年9月26日、2019年1月23日,东鹏洁具公司向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开具10万元、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双方均未能对两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八环陶瓷店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庭审中,两原告主张合理费用19万元已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
本院认为,涉案公证购买的侵权物证,均标注潮州东鹏公司为生产者,潮州东鹏公司辩称实物上的标识由销售者自行添加,却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并认定涉案实物上的标识均出自潮州东鹏公司。
潮州东鹏公司在厂区、宣传资料、广告、网站等使用的、、“东鹏陶瓷”、“东鹏”等,均为商标性使用,起识别作用的是“东鹏”,与第1212844号、第1213479号商标的显著部分“东鹏”相同,与第9427411号“东鹏”注册商标相同,上述均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八环陶瓷店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权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域名,潮州东鹏公司使用的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为dongpeng,与两原告的第1212844号、第1213479号商标的显著部分dongpeng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属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两原告请求潮州东鹏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域名,应予支持。
两原告最早于1995年成立,在建筑砖瓦、卫浴产品上持续使用“东鹏”商标及字号,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在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东鹏”企业字号2002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两原告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潮州东鹏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马桶,与两原告相互具有竞争关系。
潮州东鹏公司企业名称中登记“东鹏”字号,具有攀附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的明显恶意,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两原告主张潮州东鹏公司停止使用“东鹏”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本院予以支持。
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受理的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潮安县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陈立忠侵害商标权一案相关材料看出,陈立忠个人经营的潮安县古巷镇立兴陶瓷厂与潮州东鹏公司均位于同一地址,潮州东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立忠,且另一名股东为陈立忠的妻子;
同时,至少从该年开始,陈立忠与潮州东鹏公司即已经实施标注“东鹏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及,的行为,且陈立忠的名片上标注“蒙娜丽莎卫浴(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厂区也有类似蒙娜丽莎的画像等,反映出陈立忠伙同潮州东鹏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
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销售者的主观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对于主观善意的成立要件,需要侵权产品销售者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这是一种消极事实,根据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一般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
若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认定该侵权产品销售者是善意的,第一个要件成立。
对于第二个要件,即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应该完全由侵权产品销售者进行举证,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从其直接的供货方购进的事实。
这是因为,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善意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通过侵权产品销售者的举证,权利人可以继续追究供货方的侵权责任,从而追本溯源地找到侵权产品的源头-制造者,以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
对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证据的审查应当从严把握,特别要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与侵权产品的关联性、同一性的审查。
本案中,八环陶瓷店主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为此提供了发货清单、微信转账,上述均为电子数据,且其上没有任何主体签名或盖章,八环陶瓷店也未提交相应的购货合同予以佐证。
因此,八环陶瓷店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真实有效地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赔偿责任。
双方均未对两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三被告的获利进行举证。
本院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的赔偿金额:1.两原告商标的美誉度及商号的知名度;
2.两被告侵权产品类别多,持续时间长;
3.两被告侵权主观恶意大,情节严重;
4.产品销售量较大;
5.参考两原告主张的行业利润率;
6.本案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酌定由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支付两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两原告为此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在全国四处的调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酌定由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八环陶瓷店的赔偿金额:1.两原告商标的美誉度及商号的知名度;
2.被告的销售规模;
3.侵权主观恶性及持续时间;
4.两原告为此次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由八环陶瓷店支付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万元。
致歉声明作为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人身权,故本院仅对两原告请求潮州东鹏公司、陈立忠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支持,刊登内容为生效判决主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陈立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东鹏”字样的卫浴产品,停止在厂区、宣传、广告、网站中使用含“东鹏”字样的标识,销毁含“东鹏”字样的卫浴产品及外包装;
中山市小榄镇八环陶瓷店立即停止在其门店招牌、门店内使用“东鹏”字样的标识,停止销售含“东鹏”字样的卫浴产品,销毁含“东鹏”字样的卫浴产品及外包装;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八环陶瓷店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字样的卫浴产品;
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东鹏”字样的企业名称;
四、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陈立忠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xxx域名;
五、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陈立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日报》除中缝以外上刊登判决主文(面积不小于10cm×10cm)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六、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陈立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八环陶瓷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八、驳回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八环陶瓷店负担180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鹏陶瓷有限公司、陈立忠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