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610号原告:深圳市鹏翔运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多彩科技城3号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沙陂路50号A栋。
法定代表人:谢键,董事长。
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2877号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会2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崇刚,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鹏翔运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144244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鹏翔运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翔运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鹏翔运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鹏翔运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素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