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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星沙军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201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星沙军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军亚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01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军亚生活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灰埠社区明月路60号。

经营者:肖亚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军亚生活超市(经营者肖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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