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纸坊镇鑫亿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民终213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纸坊镇鑫亿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纸坊镇鑫亿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2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纸坊镇鑫亿商店,经营场所: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医院对过路北。

经营者:郏瑞钦,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祥县纸坊镇鑫亿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以已与一审被告嘉祥县纸坊镇鑫亿商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