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知民初17号 原告:利惠公司。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大街1155号。
执照编号:1997112377。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隐蔽的树服装店。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国路181-5号。
注册号:130302600141377。
经营者:王休,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王休,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惠,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惠公司与海港区隐蔽的树服装店、王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